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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2 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行权期内实施股票期权的行权,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手续。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页无正文,为《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凤仪         万华林         朱慈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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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鼎捷软件: 鼎捷软件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